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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民法典》合同编-第596条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发布时间:2022.05.07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172

一条一读 第三期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法条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1)合同主体条款,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2)合同标的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等基本信息;(3)质量条款,即明确标的物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是验收及质量索赔的依据;(4)包装方式条款,即标的物采用何种包装方式。标的物的包装对于货物的完好无损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货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包装不善,可能导致货物受损,对买卖双方均产生不利影响;(5)标的交付条款,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内容等,是判断货物风险转移以及卖方是否完成交付义务的依据。(6)标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限及异议提出、检验方式及程序等,是判断货物是否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必经程序;(7)售后服务条款,对于需要长期适用或者技术性较强的货物及产品,卖方在交付之后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如安装、保修等;(8)价款及支付条款,包括单价、总价、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发票开局等,是买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卖方的核心权益;(9)违约责任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买方而言,主要是怠于接收货物、怠于检验及怠于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卖方而言,主要是货物质量瑕疵、逾期交付、怠于提供售后服务等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管辖等内容;(11)其他程序性条款,包括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效力、份数、附件等。具体到个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欠缺在合同中订立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条款,这并不会必然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是缺少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往往会直接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对合同必备条款所作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买卖合同,即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物及其数量是买卖合同必备条款。

 

  • 经典案例                                          

(2021)鲁06民终8271号

基本案情:原告提交入库单四张,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单据号N7768764号,载明观里(侯某工)史某良,82#1、2级桶6,80#3级桶6,王甲签字,2019年11月16日,单据号N7768765号,载明观里邹言史某良,80#1、3级桶4,85#12级桶2,80#1、2级桶2,90#1、2级桶1,王甲签字。2019年11月18日,单据号N7768769号,载明观里邹言史某良,85#1、2级桶1,75#1、2、3级桶1,王甲签字。2019年11月18日,单据号N7768768号,载明观里孙、张史某良,70#1、2、3级桶2,75#1、2、3级桶5,80#1、2级桶2,80#3级桶5,王甲签字。原告自行记录的苹果斤数、价格、合计数额为48855.8元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入库单,虽有王升的签字,但并不足以证明王升即是入库苹果的买方,入库单中只注明桶数和规格,而价格系上诉人自行计算,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价格合意。故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裁判案例全文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25247e085db4e1a8cbbae130186c585 

  本期案例资料我会理事单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月华律师编辑整理。

    免费咨询热线:王月华律师13956013869

王月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系糖心vlog理事、合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庐江商会工作站调解员、合肥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合肥市庐州经济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兼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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