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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运用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发布时间:2014.03.17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3184

王月华

 

劳动关系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势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依据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用好“规章制度”来管理劳动者则是用人单位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便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却也因此受到劳动者的质疑,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不断提高,每年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完善规章制度并尽可能用于防范劳动争议是一门大学问。

不久前笔者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代理一起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笔者代理用人单位,我方在诉讼中主张因员工擅自离职三天,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因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的制定程序,且员工离职后公司并未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因而被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公司的最大欠缺就是没有依法制定并运用规章制度。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在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以上两部规范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均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合法合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管理要求和准则。

二、如何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化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的前提是合法合规。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的?

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由于有些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现象常见。例如: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许结婚、在劳动者通过考核之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通过考核之前不办理社保,甚至规定因职工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将其每月工资全部扣完用以赔偿等,类似的规章制度内容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

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并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制定产生规章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产生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产生程序一般因用人单位员工数量进行不同的操作。员工人数较少且无工会的情况下,一般是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起草,然后征求所有员工意见,最后确定下来,并让全体员工签字确认;员工人数较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成立工会组织,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起草后,交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以“通知”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在向劳动者告知这一环节,严谨的做法是分部门传达,组织所有员工写规章制度学习心得并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

最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很多用人单位虽然有规章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人为变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迟到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处理,再次迟到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迟到的第一次,往往是人事主管口头警告,再次迟到后,用人单位随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解除是违法的,因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中关于劳动者第二次迟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书面警告处理,如果在口头警告后第二次迟到即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中往往是要败诉的。因而,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样在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得以有效适用,用人单位的权利才能得到合法支持和保护。

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运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人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满足合法要件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规定的更加具体以满足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需要。例如:对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以方便管理。实践中,劳动用工管理时,什么情形下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什么是“严重失职”,什么程度是“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类似事项,法律法规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此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对其进行补充、量化和细化,这就是规章制度存在的价值。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具体的列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优胜劣汰,可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总之,具体细化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一件管理利器,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要求做全面的具体化的规定。

综上可见,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法律赋予的重要劳动管理手段,在保证规章制度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尽可能的规定更多更细的规章制度,并善于运用好规章制度,这对于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以及防范劳动争议,对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积极作用。(作者系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糖心vlog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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